6 缆线的敷设和保护方式检验
6.1 缆线的敷设
6.1.1 本条规定了缆线敷设的一般要求。
综合布线子系统与建筑物内缆线敷设通道对应关系如下:
(1)配线子系统对应于水平缆线通道;
(2)干线子系统对应于主干缆线通道,电信间之间的缆线通道,电信间与设备间、电信间及设备间与进线间之间的缆线通道;
(3)建筑群子系统对应于建筑物间缆线通道。
在建筑物内缆线通道较为拥挤的部位,综合布线系统与大楼弱电系统各子系统合用一个金属槽盒布放缆线时,各子系统的线束间应用金属板隔开。各子系统的缆线布放在各自的金属槽盒中,金属槽盒就近可靠接地。各系统缆线间距应达到设计要求。
6 在电信间、设备间内缆线预留长度应按照安装的机柜数量在柜间及同一柜内、不同配线架间进行终接和变更的需要进行预留,在配线箱、信息插座底盒处主要考虑面板安装及二次施工的需要。
6.1.2 本条规定了在暗管中布放不同缆线时,对于管径和截面利用率的要求,并可用以下的公式进行计算。
穿放缆线的暗管管径利用率的计算公式:
式中:d——缆线的外径;
D——管道的内径。
穿放缆线的暗管截面利用率的计算公式:
式中:A——管子的内截面积;
A1——穿在管子内缆线的总截面积(包括导线的绝缘层的截面)。
在暗管中布放的电缆为屏蔽电缆(具有总屏蔽和线对屏蔽层)或扁平型缆线(可为两根非屏蔽4对对绞电缆或两根屏蔽4对对绞电缆组合及其他类型的组合),主干电缆为25对及以上,主干光缆为12芯及以上时,宜采用管径利用率进行计算,以选用合适规格的暗管。
在暗管中布放的对绞电缆采用非屏蔽或总屏蔽4对对绞电缆及4芯以下光缆时,为了保证线对扭绞状态,避免缆线受到挤压,宜采用截面利用率公式进行计算,以选用合适规格的暗管。
6.1.3 本条规定了在电缆梯架、托盘和槽盒中敷设缆线时的要求。
3 为减少缆间串扰,6类及以上等级的4对对绞电缆可采用电缆托盘和槽盒中顺直绑扎或随意摆放,不宜绑扎过紧或每线束电缆根数超过24根。针对“十”字、“一”字等不同骨架结构的4对对绞电缆,其布放要求不同,具体布放方式宜根据生产厂家的安装要求确定。